一、标的简介
标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428、430号,重建于1989年,土地面积1910.54m²,房屋及建筑物面积13609m²。本次合作资产为整栋资产(酒店及商场,含地下室共计15层),可用于酒店、商场等。
二、经营业态、期限、履约保证金及固定收益金缴纳方式
1、经营业态:可用于酒店、商场等。合作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环保规定。
2、标的合作期限:10年。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起至2033年9月30日止,如合作人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权。
3、固定收益金
(1)合作方须每年向征集方缴纳固定收益金,固定收益金以2年为一个周期逐渐递增。第一个周期固定收益金不增长;第二个周期固定收益金增长5%,第三个周期在第二个周期固定收益金基础上增长5%,第四个周期在第三个周期固定收益金基础上增长5%,以此类推。
(2)固定收益金按年交纳,首年固定收益金的交纳时间为合作期开始前20个工作日内,由合作方一次性交纳至征集方指定账户。以后每年固定收益金应在上一年合作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缴纳。
(3)本次标的固定收益金不含水费、电费、气费、安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合作期内,上述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4、履约保证金
(1)合作方应在《资产合作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
(2)在合作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合同终止后,征集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合作方。
(3)如合作方存在违约行为,征集方有权直接以履约保证金冲抵固定收益金,扣减违约金,折抵财产损坏维修费,冲抵扣减后的不足部分应由合作方予以补足。
4、合作方成功合作后,其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合作方据实补足。
三、装修要求及装修保证金
1、合作方成功合作后,征集方给予资产合作方合作期内八个月的装修改造期,装修改造期不计算收益金,自签订《资产合作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
2、合作方必须对标的物的安全隐患进行消除并实施装修改造,实施装修改造后,硬件标准(水平)必须达到国家酒店《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GBT/14308-2010年版) “三星”或“三星”级以上。经征集方及相关部门验收达标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3、合作方用于装饰装修的投资应不少于3500万元,开工前需将完整的装修方案报征集方备案,并按照提交的装修方案实施。
4、酒店装修外立面不得违反昆明市整体风貌要求。装修应具有健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预案;发现不明物体,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护现场,报告相关部门;做好扬尘处理和消防措施;周边如涉及居民小区和学校,应合理安排工序,严禁中午和夜间进行建筑作业,白天也应该采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期固体废物应该及时处理。承租人装饰装修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程序报批、验收、投运。
5、装修保证金
合作方应于合作期开始前20个工作日内支付装修保证金50万元至征集方指定账户,在装修改造完成后,经征集方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给合作方。
四、其他披露事项:
1、合作方须对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注册公司或从事经营所需相关经营证照和手续自行负责申报办理,所需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若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征集方予以协助。
2、合作方对资产进行装修改造,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更新,以及在经营期间对资产进行装修,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与更新等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3、合作方在经营过程中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与法律责任。合作方保证按合同用途合理、合法的使用或利用标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当地相关部门管理要求,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合作方在使用期间须遵守城市综合管理、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与相关部门签订相关责任书,履行和享有相关权利义务。
4、合作方装修改造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费,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5、征集方和相关有权机构有权对合作资产的装修改造情况进行监管和督查。
6、在合作期内,合作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适当的改造和修缮,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支付所有费用。合作方应将改造(或修缮)方案报征集方书面许可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现房屋的主体结构,确保现房屋主体结构完好,征集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在改造(或修缮)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合作方负责。如因改造(或修缮)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合作方负全责。
7、合作方在经营期间须对合作资产的设备设施等进行不间断地维护维修与更新,一直确保其始终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并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要求。
8、未经征集方书面同意合作方不得擅自将合作资产整体或部分分租给其他第三方。
9、合作方不得将合作资产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
10、意向合作方可自行组织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意向合作方自行承担。
11、本次资产以实际现状进行合作,且不影响本次合作和征集方的固定收益金。意向合作方需自行实地踏勘合作资产,并充分了解合作资产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如意向合作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合作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合作方成功竞得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2、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对合作资产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负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征集方报告。合作方对合作资产及其设施的水电气安全检查、下水管道疏通和清污、室内及公共地段保洁、其它安装的设施设备等负有日常维护和修缮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合作资产及相关设备、设施被损坏和被擅自拆除,合作方须及时修复,并承担赔偿及相关责任。
13、合作方在合作期内,涉及消防、环保、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事项,由合作方负责并承担其费用。
14、合作资产移交前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征集方负责结清后移交合作方。在合作资产移交后所发生的水、电、气、物业管理、门前三包费、垃圾运输费等相关费用,由合作方承担并按时结清。
15、征集方与合作方签订《资产合作合同》之日起,资产所涉及的安全、环保、综治等责任和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16、合作期间,合作方需提供不低于20个就业岗位,用于解决征集方在职职工再就业,按相关规定发放工资。
17、合作期内,若合作方对酒店中的相关业态或资产进行分租,须事先征得征集方书面同意。
18、合作资产现为租赁状态,租期至2023年9月30日到期,到期后的清场工作由征集方负责。
五、现有承租方攀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如攀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在公告期内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参与,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六、征集方承诺合作资产的交付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如因征集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及设备移交手续,征集方将按照合作方已交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合作方支付违约金。
七、本次合作资产涉及的交易服务费及产生的税、费由征集方、合作方各自承担。
八、其他事项详见《资产合作合同》(样本)等。
九、标的查看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13037732213